自产自销的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吗?
【咨询提问】自产自销的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吗?
柴西建老师解答:
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综上所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等于纸质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疑老师简介:
柴西建,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十年以上某大型央企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经验,某央企互联网公司财税产品经验,现为税友集团高级业务研究员。善长财务分析与评价,财务管理与内控、税务筹划与合规、互联网财税产品方案与模型构建、财税产品落地实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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